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因此,我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向其成员国递交正规的国家申请或通过PCT途径申请PCT国际专利。
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a.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个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b.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 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 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所申请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a.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1. 申请人可在“最后瞬时”提出申请。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中文)提交,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
2. 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 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相比较,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作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此外,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的时间也相应推迟8个月或18个月。
b.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 申请人可通过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应包括中国。
3. 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公司办理PCT专利申请的,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三.申请外国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 委托书
2. 委托指示函、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权;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 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 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四.申请香港专利
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前,为了适应回归后的需要,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香港专利制度有专利三种,即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 标准专利必须以中国发明专利或者英国专利或者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为基础,通过2阶段的手续获得。保护期限为自基础申请日起20年。
第1阶段:在中国发明专利等公开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备案手续;
第2阶段:在中国发明专利等授权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登记手续。
2. 香港的短期专利制度是香港独自的制度,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其保护对象包括方法。有效期限为4年,届满前可续展4年。
3. 香港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为香港独自的制度。有效期限为5年,但可以连续续展5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25年。
五. 申请境外专利所需费用
申请境外专利的费用较境内高出许多,各国或地区的专利制度又不尽相同,详细的标准请随时与我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