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2017-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
1. 对商业模式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增加了“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的规定。
2.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九章)
明确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同时明确了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软硬结合),允许”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
3. 修改了申请日之后递交的实验数据的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
删除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增加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的规定。
4. 适当放开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
将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修改为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并且明确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5. 扩大了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专利文件的范围(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与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件,可以查阅和复制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对于已经公告授与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扩大至优先权文件、检索报告和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之外(包括修过说明和修改文件)的内容。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