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2019-09)
一家外国企业以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为由,将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原告及其合作商家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能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被告拒绝提交用于查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的有关销售数据、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等,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新《商标法》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本案中,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其他商标及专利权利而被原告警告,后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却又再次被发现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原样仿冒原告的商标和产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法院最终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因侵权获利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据悉,本案系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对新《商标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改编自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