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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2018-12)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1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38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 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 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 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加大监管力度、取消有关评优资格、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和优先审查等5项措施,以及各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等33项各类措施。

《备忘录》的出台展现出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此次大规模的联合惩戒规定,引起了知识产权业界与学界的极大关注。可以预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营商环境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改编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