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2019-04)
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93年、2001年、2013年修改后的第四次修改。
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要点如下。
一.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赋予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可依职权主动驳回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提起异议和无效的理由之一。
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处罚制度。
本次修改从商标申请的初审程序、商标代理程序、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四个阶段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设定了遏制措施,并且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
二.加大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修改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关于法定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这一条款的修改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
另外,新增加的第六十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本次《商标法》修改明确了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以及通过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加大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新《商标法》的出台,为解决长期困扰社会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望得到有效的保障。
改编自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