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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速报(2023-12)

在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两年半之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了第三次修改,将于2024年1月20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细则》共包括149项条款,其中,新设2个章节、新增30项条款,修改52项条款。

本次《细则》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针对“审查延迟的期限补偿”的条件以及补偿期限的计算方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 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针对专利法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的含义、提出补偿请求的期限以及相应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药品专利在期限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 关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制度“(在期限届满之日内起2个月内可请求恢复优先权)、“优先权增加和改正制度“(已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可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以及“援引加入制度“(已要求优先权的,可自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指定期限内,依据优先权文本的内容,补交缺少或错误提交的申请文件)。

4. 关于外观设计,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对申请文件的要求以及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等,为了适应《海牙协定》的要求,新设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的专章,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与国内程序的衔接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5. 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提高了职务发明的奖励金数额,针对专利实施后的报酬,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而不再自行规定具体数值或计算方式。

6.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新增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明确该条款为驳回和无效的法律依据。

7. 关于开放许可,针对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8. 关于延迟审查请求,明确了申请人可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9. 有关期限的计算,针对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明确了以进入电子系统日为送达日,而不再适用“15日送达“之期限推算。

10. 关于权利恢复的适用范围,新增了申请人可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提交复审请求的权利。

本次《细则》的修改,从制度层面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落实《专利法》的修改,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质量,加强专利保护,完善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