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2021-5)
一.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对新专利法生效前(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二. 专利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上述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和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 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四. 其他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以及被控侵权人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或自愿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