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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解读(2021-10)

2021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裁决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裁决办法》的上位法是《专利法》,新《专利法》于同日正式实施。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裁决办法》的解读,其主要内容如下。

《裁决办法》共27条,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

《裁决办法》第三条对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以上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裁决办法》的立案规定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二)立案条件和材料

《裁决办法》规定了行政裁决的立案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裁决办法》还规定了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三)证据调查权限

《裁决办法》对提交证据要求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同时,办法规定了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的有关职权。

 (四)检验鉴定规则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裁决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并明确了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五)技术调查官规定

 《裁决办法》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调查意见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关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六)相关期限

 一是立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参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立案期限明确为,请求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二是口头审理通知期限进行了明确。《裁决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三是对办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七)执行和公开

《裁决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应当删除后公开。

 (八)其他程序

  《裁决办法》还对裁决的办案人员、立案程序、回避制度、案件合并处理、口头审理程序、中止的条件、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调解程序、执行和公开、司法救济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