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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0-11)

       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包括6章,共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1. 加大了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惩治力度。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明确了法定赔偿下限为500元,并且把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

2. 调整了“作品”的定义,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3. 新增了执法部门对于侵权行为的查处措施以及手段。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 明确了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即为了保护自身的作品权利,可以对作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的技术措施。

       此次修改是继《专利法》修改后的另一大知识产权大法的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通过完善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有关规定,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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