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0-4)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行政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各1件以及8件民事纠纷案,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包括45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和2件刑事案件。
以下就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胜鑫泰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胜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简单介绍。
2016年9月,本田会社以恒胜集团、恒胜鑫泰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二被告辩称,其系授权的定牌加工,故不构成侵权。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与本田会社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图形商标,且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恒胜集团(恒胜鑫泰公司为恒胜集团的子公司)生产涉外定牌加工涉案产品是经缅甸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故未侵犯本田会社的商标专用权。另外,我国商标法只能保护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权,该案涉及的产品在缅甸流通,“HONDAKIT”中的“HONDA”部分的文字突出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缅甸国内的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在我国商标法可以评判的范围之内。据此,云南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田会社的诉讼请求。
本田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恒胜集团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此外,恒胜集团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的摩托车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图形,突出增大“HONDA”的文字部分,缩小“KIT”的文字部分,同时将H字母和类似羽翼形状部分标以红色,与本田株式会社请求保护的三个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据此判决,撤销云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随着互联网时代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判决可以认为,最高院由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向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发生了转变,这将对今后法院的判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改编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