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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2014-05)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4月1日发表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从2010年11月开始起草,曾经于2012年11月征求过公众意见,这次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草案明确了在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确定单位业务有关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的程序(第10-13条)。草案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1)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2)对于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获得经济效益和奖励报酬的情况的知情权,和(3)署名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同时还明确了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等,但是任何取消发明人根据该条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上述权利的享有或者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无效。

  该草案还明确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参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第4条,第24条);单位自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之后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可以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知识产权(第28条);发明人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对在终止前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发明人继续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25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给出征求意见截止的具体期限。



        附件:《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