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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次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 (2014-05)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于5月1日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同步实施,新修改的《条例》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子申方式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对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条例》第8条~第10

       二定了不入商案件审查理期限的情形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确保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条例》第11条

       三定了声音商的申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条例》第13

       四是明确申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及时获得商标注册,新修改的《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条例》第22

       五是完善商的具体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条例》第24条~第28

       六. 是增加了商注册章。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修改上升为行政法规,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以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等。(《条例》第34条~第50

    七是加了商代理管。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一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二是对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三是将商标法有关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规定予以细化。(《条例》第84条、第88条、第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