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行业资讯

首例声音商标案一审宣判 (2018-5)

      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在38类申请了申请号为14502527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即QQ消息提示音),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

针对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作出了驳回决定。腾讯公司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发出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包含六声“嘀”音,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同时也不是生活中所常有的声音,因此,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且诉争商标的提示音为人为设定,不是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故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同时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声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商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起到了标识来源的功能,被决定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缺乏事及法律依据,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了商标评审会作出的被决定,令商标评审会重新作出决定

案是新商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将声音入可申注册商的范以来,首例声音商请驳回复行政诉讼案。由于中国目前关于声音商标的审查实践和认定标准等均还处于起步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首个进入司法审查的声音商标的认定必将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将对今后声音商标的注册产生较大的影响。


改编自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