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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声音商标案终审判决 (2018 -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也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判决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腾讯公司于201454日在38类申请了申请号为14502527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QQ消息提示音),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电视播放,信息传送10个服务项目上。针对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作出了驳回通知。腾讯公司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发出了驳回复审决定书。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本案是修改的《商标法》自201451日起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经司法判决的声音商标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的认定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改编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