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第一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2021-11)
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同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利法的修订和上述办法的印发,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
据介绍,截至10月27日,已收到专利权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起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3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根据《办法》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2件请求发出受理通知书,予以正式立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加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降低仿制药上市后专利侵权风险。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